关于金华市实行“无证明城市”的通知
2020-02-01 02:37:21

     在市域范围内,申请人到金华市公信公证处办理公证时,无需再由申请人到相关单位开具证明(不包括其拥有的各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),而通过数据查询、部门核验、申报承诺方式实现无证明。

    “无证明”不是指“零证明”,而是以申请人(企业和群众)办事不用自行提交证明为标准,主要通过“数据跑”“部门代办跑”代替过去的“群众跑”证明。

    区域范围限于市城内,不包括从市城外开进或开往市城外的证明。

    审批服务范围限于行政机关、公用事业单位、服务机构(含银行、保险等金融机构),不包括其他社会组织机构。

    内容范围不包括申请人拥有的各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:1.各类证明等自证材料,如身份证、学生证、营业执照等,。2,审核材料,如申请补助审批表、施工审批表等。3,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,如公证书、判决书、裁定书、调解书、裁决书等。4,诉讼证据,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了举证主动提供的证据材料。